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岳阳市云溪区,现住岳阳市云溪区**乡**村**组。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因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2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湘A*****重型自卸货车从城陵矶码头往文桥方向行驶,行驶至云溪区路陆路望城村大冲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湘F*****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湘F*****重型自卸货车撞断护栏驶出道路翻入泥塘,A*****重型自卸货车与道路西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和二车、护栏、路面、水管及泥塘等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0年1月20日,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
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云溪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范丽明
检察官助理:王昆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吴某某、肖某某;鉴定人:许某某、喻某某、易某某、杨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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