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社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D*****号牌小型轿车在省道S101线365Km+800m(小地名: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谷皇庙)处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梁某甲驾驶并搭乘梁某乙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年1月30日,梁某甲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甲的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性暴力致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甲负次要责任,梁某乙无责任。刘某甲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死者梁某甲的近亲属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刘某甲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有他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无拒捕行为,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附照片)、犯罪记录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梁某甲)、死亡证明、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0警情信息等;2.证人刘某乙、梁某乙、梁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鉴定)、鉴定意见书(车检)、鉴定意见书(血检);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检察官助理:庞海东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122****。
2.刑事侦查卷宗2册、补充证据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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