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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187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其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于2018年9月4日16时29分许,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后车厢乘坐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42周岁)、被害人刘某乙(女,时年51周岁,刘某甲的妹妹),在常熟市琴川街道富春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进入香椿路路口时,为避让对向行至路口左转弯的许某某所驾苏E9****小型轿车,被告人刘某甲所驾电动三轮车向左侧翻,致被告人刘某甲、被害人徐某某、被害人刘某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被害人徐某某经送医院医治无效于2020年7月1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死因系颅脑外伤后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

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刘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玲燕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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