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5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粤YB****号小型轿车沿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商业大道由松岗城区方向往桃园西路方向行驶,行至松岗商业大道红叁环酒店对出路段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碰撞同向前方由被害人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悬挂F****前号牌正三轮摩托车尾部,造成两车损坏、吴某某受伤经当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粤YB****号小型轿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吴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刘某某一方已向被害人吴某某的家属赔偿了人民币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辉英
检察官助理 梁梓琦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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