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粤A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324国道主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324国道上行918公里939米右转弯时,与同方向后方在辅道内行驶的刘某乙驾驶的悬挂粤AX****假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乘人员刘某乙、朱某某受伤,朱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交通警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死亡医学证明、诊断证明、调解书、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死亡原因鉴定、伤情鉴定、车辆痕迹检验笔录、车辆安全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8.监控、执法、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驶出道路或借道通行时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芸
2020年12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12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