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R1C***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姊妹桥南往北桥面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碰撞由被害人梁某某驾驶搭载被害人潘某甲的二轮机动车,造成被害人潘某甲死亡、被害人梁某某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在肇事后逃逸。案发当天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R1C***号小轿车1辆;2.书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莫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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