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19〕26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68********,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市**县**镇。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2:10度,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粤A1G****轻型自卸货车,搭载被害人李某某,沿汕湛高速公路往东行驶,行至紫金东出口匝道时,该车跟道路护拦发生碰撞后侧翻着火,造成乘坐该车的李某某烧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烧毁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驾驶人、肇事车辆信息查询、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归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书;
5现场勘查记录拍照;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车辆被烧毁,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案发后在积极救护被害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巩才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广州市**区**街**公司,联系电话:150*******;
2.移送案卷材料3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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