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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31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芦溪县**镇**村**号。2013年11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月3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粤AC****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岭顶路进瑚琏直街北416米处,由西往南实施右转弯时,因其在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驾驶的车辆与停车场东侧平房发生碰撞,造成房屋坍塌并致平房内的李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及胸部损伤死亡;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级;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报警警情表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1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

3.《具结书(认罪认罚、速裁通用)》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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