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同上,群众,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GC****/晋B****挂半挂车沿京银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京银线233公里何家屯路段时,与顺行前方任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相撞后任某某倒地,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任某某被过往车辆碾压,事故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车辆接触痕迹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格,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学军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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