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19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青河乡永安村**屯**组,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镇**村**号。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19时13分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车牌号冀******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商贸大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其车与沿东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刘某乙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致使刘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经德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刘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甲向被害人近亲属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253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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