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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街**号“**居”**栋**单元**楼**号, 案发前系**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货车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成都市公安分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A*****号“东风牌”中型厢式货车违反禁停标志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20号门前路段占用非机动车道停车,并将该货车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液压起重尾板放下卸货。随后,曾某某驾驶川A*****号“保时捷”牌小型轿车亦违反禁停标志停于川A*****号车后方。此时,被害人王某某骑乘号牌为川AB*****的电动自行车在川A*****号车及川A*****号车之间绕行时,其头部与川A*****号货车的液压起重尾板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2019年12月22日,王某某在医院救治期间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小叶性肺炎死亡。交通事故外伤系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经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丹

2020年7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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