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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65********,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青白江区**供电所员工,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住成都市青白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永正,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唐某某(已死亡),女,殁年67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

被害人陈某某(已死亡),女,殁年79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

被害人许某某,女,74岁,住成都市青白江区**乡**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小型轿车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福洪镇陈家湾社区和苑小区40栋前时与站在40栋前道路上的唐某某、陈某某、许某某发生碰撞,碰撞后川A*****车又和40栋房屋发生碰撞,致唐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许某某受伤,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经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对被害人许某某、被害人唐某某、陈某某近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帆

检察官助理:赖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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