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扎兰屯市**宾馆、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0日11时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正在建设的新扎高速公路由扎兰屯市向乌兰浩特市方向行驶,经过务大哈气收费站后,由于道路施工封闭,按照施工单位指示标志驶入左侧单行道上行驶,行驶至雅尔根楚服务区北1400米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被害人苏某甲驾驶的冀C*****号小型客车(载冷某甲、冷某乙)发生碰撞,致苏某甲、冷某甲、冷某乙当场死亡,两车损坏。刘某某在正在建设的道路上行驶,在驶入对向车道后未尽到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并且超速行驶,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甲超速行驶,应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冷某甲、冷某乙无过错、无责任。
经扎兰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冷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心脏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冷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下腔静脉破裂导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苏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吸入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苏某乙、夏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法院
检 察 官 赵晓刚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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