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家渠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3日0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新B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X20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03团轧花厂路段时,与同方向道路北侧步行的行人杨某甲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造成杨某甲死亡。经五家渠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人口详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的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副检察长:吴怡菲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68992****。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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