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21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运输,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7时33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号牌为鲁HP****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方拖挂号牌为鲁HZ****的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无锡市新吴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右转弯时,遇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39岁)骑共享单车在**路**路路口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碰撞共享单车,致赵某某倒地遭车轮碾压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共享单车卡在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车行至兴昌南路旺庄立交桥段时,被告人刘某某停车并将共享单车从车底拉出扔至路边绿化带,后继续驾车行驶至兴源路旺庄路北匝道口路段,停车并擦拭车体附着的人体组织痕迹。
当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经交警电话通知后在**路**钢材交易市场等待,后被民警查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进入禁行道路、行驶过程中对路面动态注意不够,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人民币20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涉案车辆、尸体等物证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营业执照、车辆挂靠协议书等书证;
3.证人丁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吕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拍摄的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洁敏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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