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67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7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驾驶员,住山东省鱼台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下午4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H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HH***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20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8省道55公里800米(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堰口村路段)处,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状况,与同向左转弯的被害人叶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驾驶证、行驶证、病历、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浩军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