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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1********,汉族小学文化,案发时系南京**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出生于湖南省常宁市,住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办事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5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五百元。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AE****号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市栖霞区金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青田雅居小区南门路段处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周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电话报警并随救护车送周某某至医院救治,后民警至医院将其查获,归案后刘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周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周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雅晴

检察官助理:毛若帆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1515824****、1860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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