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05时4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甘H*****号二轮摩托车沿天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颐大道与**镇**村、**村交叉十字向西50米路段时,与同方向步行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行人张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张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9年10月31日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刘某某驾驶达到报废标准、不得上路的机动车而上路行驶,且对路面观察不够,据此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驾驶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15日签写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对路面观察不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康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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