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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66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高中文化,货车驾驶员,住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3年7月17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毛某甲、华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汤景辉、毛某甲、华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安全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苏NC****重型半挂牵引车/鲁Q****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324省道(与326省道重合段)由东向西行驶至118KM+350M路段,行驶中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能实行分道通行,追尾撞同方向行驶孙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附载毛某乙、华某乙),致车辆损坏,毛某乙、华某乙二人受伤,孙某某当场死亡,毛某乙经送沭阳县协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事故现场向民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4.沭阳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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