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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徒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江苏省金坛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6时2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苏DS****小型普通客车沿荣炳集镇盐府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荣炳汽车站路段时,与前方在道路中央的行人张某某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凌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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