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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瑞金市******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赣****轻型自卸货车(核载4290kg,实载19290kg,超载15000kg,超载349%)沿323国道由赣州市**县**镇往瑞金市**方向行驶。13时10分许,当车行驶至***国道***瑞金市**乡**村路段时,遇曾某某在道路右侧由相对方向步行而来,人车交会时,赣****轻型自卸货车右侧车厢栏板刮撞了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负事故次曾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4.5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称重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银姑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静

检察官助理:卢延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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