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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12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5年6月17日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550617241536212819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南县**乡**村**组**号,现住龙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蓝色无牌三轮电动车由龙南县城方向沿105国道往东江小坑方向行驶至东江中和枫树岗路段时,碰撞到行人彭某甲,造成彭某甲受伤于同年2月2日医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2月1日21时许,民警在刘某某家将其抓获归案。同年2月21日,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付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1.8万元,被害人家属彭某乙等对刘某某表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刘某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19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未羁押,住龙南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卷叁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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