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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刘某某,又名刘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号。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雅阁牌”小型轿车沿沂南县青驼镇银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驼东村路段时,将在路边行走的阙某某撞倒,造成阙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刘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蕾

张晓艳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61539****;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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