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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8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9********,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车载沂水县**镇**村曹某某,沿沂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段,因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碰撞道路北侧金属护栏,致曹某某心脏破裂、肝脏破裂致大出血死亡。经事故原因分析,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祥福

徐敏

2021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被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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