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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界首市,住****行政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案10月2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0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皖KW9980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新安集镇郭寨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驱动车相碰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经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4.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认定书;

5.尸体检验报告;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丽

(院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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