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隆尧县****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9日19时46分许,在**线**立交桥北侧边道处,被告人刘某某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摩托车损坏。经临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屈某某死因为颅脑损伤;临城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行政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3.鉴定意见:邢台桥东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省临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据材料: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准驾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书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村**号。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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