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顺茂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二十二冶小区西门东侧公路时,与同向行驶的宋某某所骑二轮电动车相撞后逃逸,造成两车受损,宋某某受伤(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等;2、证人刘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宋某某陈述;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颖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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