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6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固安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无证驾驶冀R4****小型轿车沿固安县**村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北桥梁附近时,与赵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后刘某甲驾车逃逸,造成车辆受损,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固安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刘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2018年10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到固安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刘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已、马某某、李某某、于某某、霍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案发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逃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应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若符合缓刑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振望
(院印)
2019年7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固安县**镇**村**号。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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