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乡**村**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无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A****1中型自卸货车,沿寺下村内公路自北向南倒车时撞住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死亡。经无极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洲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无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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