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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2331196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赵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0时2分许,刘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沿槐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槐安路龙泉大桥东段时,与同向在前崔某甲驾驶的三轮车尾部相撞,致崔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崔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树良

202041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崔某甲家属(儿子)崔某乙,联系电话:1803211****、1593168****。

4.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未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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