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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97********,汉族,初中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现住该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18时许,刘某某驾驶冀J*****号轿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铁路桥南侧路段时,撞到前方由西向东推行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赵某某后,又与左侧同方向行驶梁某某驾驶的冀J*****号轿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与赵某某事故中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全身多发伤致长期昏迷,卧床并发感染最终引发呼吸循环衰竭,于2020年1月19日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2020年7月15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河北省肃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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