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31985********,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住**市**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2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号重型货车沿25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40KM+200M路段时,与前方由北向东左转弯李某某驾驶承载魏某、郝某某的冀*****号小型轿车相撞后,冀*****号重型货车将冀*****号小型轿车推出路外,并发生侧翻,将冀*****号小型轿车压在车下,造成李某某死亡,郝某某、魏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郝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隆化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春娜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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