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19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J*****小型普通客车沿新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工商联大街交口处,与行人邵某某相撞,造成邵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刘某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现场酒精浓度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住黄骅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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