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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8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0日经孟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孟津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属的意见,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刘某某驾驶豫******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县会小路**镇**羊肉汤门口处,与由南向西左转弯蔡某某驾驶豫******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相撞,造成蔡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刘某某未报警、未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弃车逃逸。经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被鉴定人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20年4月18日,蔡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刘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蔡某某的诊断证明、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告知书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关于蔡某某损伤程度,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盛朴

检察官助理:沈莹莹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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