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1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5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登封市唐庄乡竹园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2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7时1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无证驾驶豫D75***号三轮汽车,沿S235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巩义市涉村镇猫老鼠沟路段处时发生侧翻,致刘某某受伤,三轮汽车乘坐人张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诊断证明、扣押决定书、关系证明、谅解书、放车凭证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巩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巩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孝利
检察官助理:王立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登封市唐庄乡竹园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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