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刘某某,,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5********,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东台市**农场**东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吉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7日5时48分左右,驾驶苏J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原32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安市曲塘镇曲雅路交叉路口右转弯过程中,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所驾车辆与沿原328国道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吉某甲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吉某甲跌倒后遭货车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滞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取得了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海安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等;

6.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永根

夏保华 

2020年8月 31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80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