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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72********,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行政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7时03分许,刘某某驾驶超载的皖F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淮北市杜集区**路**西侧丁字路口由北向南驶入**路路口右转弯,进入中间车道后向西行驶,行驶中向右侧变更车道时,其右侧前部与位于其车体右侧同向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爱玛牌二轮电动车左侧前部发生接触刮碰,事故造成王某某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2020年5月4日王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信息、前科核实情况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6.视频监控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

检察官助理:况倩倩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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