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水河县公诉刑诉〔2019〕4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2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住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清水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清水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清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清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0时28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晋B*****号重型半挂(晋B***挂)牵引大货车,在109国道由西向东580公里加300米处,与王某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发生追尾致农用三轮车驾驶员王某某当场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王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伟炜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清水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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