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5********,土家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利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牌为渝F****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利川市汪营镇石坝村往汪营集镇方向行驶,车行至汪营镇红鹤坝村二组39号门前时,将同向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彭某甲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彭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后,刘某某赔偿了彭某甲近亲属人民币776749.5元,取得了彭某甲近亲属的谅解,取得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户籍信息、证明、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酒精测试单、保险单、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证彭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利)公(司)鉴(法交)字[2020]032号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鄂利川锐强[2020]痕鉴字第5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小玲
检察官助理:曾 静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利川市**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813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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