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公诉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房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7日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房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6时许,房县**镇**村**组村民刘某乙驾驶二轮摩托车行至房县军店镇一级路张家湾大桥路段时与任某某驾驶的鄂C****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不久,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鄂C****3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事发路段时,将因交通事故受伤倒地的刘某乙及二轮摩托车碾压,造成刘某乙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1.死者刘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开放性胸部损伤死亡;2.死者刘某乙的损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碾压而形成。经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甲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安葬协议书,情况说明,110报警受理单等书证;2.证人任某某、杨某甲、龙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绘图)、刑事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晓华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监视居住在房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29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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