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具有安全隐患且超载的鄂D****L豪曼牌轻型自卸货车,在荆州市沙市区**镇**村**村道由北向西南倒车时,将在其后行走的行人袁某甲撞倒后碾压,造成袁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调查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603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鄂D****L豪曼牌轻型自卸货车;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9]病鉴字第273号,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第679号,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2019]痕鉴字第680号;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6.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涛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镇**村**组。联系方式:1862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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