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7********,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五十铃四门六坐车从麻城市顺河镇刘家畈往顺河镇崔家塆方向行驶,17时20分许,行驶至麻城市顺河镇崔家塆村牛角冲路段时,车辆半轴损坏,车辆向后滑行时与后方被害人谢某某驾驶的鄂J*****号摩托车相撞,造成谢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驾驶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刘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谢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 刘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3月5日,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刘某某已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65万元,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楚剑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麻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 年 1 月 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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