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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洞口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经我院批准并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及其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受谢某某的雇佣,为其驾驶皖******(皖*****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该车存在改装、超载、车辆尾部反光标识及尾灯罩不清晰的情况,仍于当日2时13分许,驾驶该车从娄怀高速公路新化收费站出发前往长沙市岳麓区。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驾车在该段高速公路行驶的过程中,约有三分之二时间的行驶速度低于高速公路最低时速的要求。当日5时46分许,该车行驶至长芷高速公路西往东9KM+255M路段时,仅以约26km/h的低速行驶,牌号为湘******号的后车因该车尾部标志不清晰、低速行驶而避让不及,致使两车追尾相撞,造成湘******号车驾驶员曾某某死亡、乘车人高某某、伍某某受轻伤。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道林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湘******号车车主李某某、陈某某向被害人曾某某亲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并约定湘******号车的追尾赔偿权益归李某某、某某所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协议书、疾病诊断书、协议书、欠条、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运行轨迹图、手机通话详单、高速公路车辆通行信息、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4、被害人伍某某、高某某的陈述;5、现场勘查、车辆勘验等笔录;6、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剑聪

检察官助理:刘  梅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四册,光盘二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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