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山庄*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5时46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蒙E****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满洲里市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健康路与世纪大道路口左转弯驶入世纪大道,与沿世纪大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行人杨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杨某某经满洲里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20年9月5日16时56分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骨骨折、多发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脑疝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及救援人员的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车辆及人员信息、杨某某病例、丧葬费收条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提取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刘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交警部门处理案发现场视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丽飞
检察官助理 李玉慧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带民事诉讼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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