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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牡阳检诉刑诉〔2019〕88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11197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镇**村。2018年11月29因涉嫌交通肇事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黑C****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牡丹江市阳明区**路**静养中心院内倒车时,将车后站立的被害人闫某甲(殁年84岁)撞倒并碾压,闫某甲于2018年10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1月19日,牡丹江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死者闫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刘某某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闫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死亡殡葬证、户口注销登记、委托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刘某某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政治面貌证明、线索来源、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3.证人闫某乙、殷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19年9月24日

附:

诉讼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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