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现住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9时45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大道(由工业环线往康定大道方向第二个红绿灯路口)时,与行人熊某某相撞,造成熊某某当场死亡、刘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川******号普通二轮摩托上逃离现场。经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熊某某无责任。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熊某某符合此次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伤合并四肢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磊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36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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