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40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陕西**有限公司员工,家住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2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9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陕A****1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市建国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建国门外时,适逢被害人罗某某步行至此,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前部左侧与罗某某发生碰撞,致罗某某受伤倒地,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2016年4月21日被害人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罗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材料;
2.勘验、鉴定材料;
3.交通事故认定材料;
4.被害人陈述;
5.证人证言;
6.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
7.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
8.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6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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