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04197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住建瓯市**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闽*****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国道**线由浦城县**镇向浦城县**方向行驶,当行经国道**线**路段与国道**线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道车辆先行,碰撞何某某驾驶的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致何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向随后到达现场的交警投案。
经福建省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何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导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经浦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人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方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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