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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0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7日被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G**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在科右前旗**镇**嘎查霍某某家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后方行人齐某某撞倒,造成行人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齐某某系由于脑挫裂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谅解书、交通肇事赔偿协议、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宝某某、青某某、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酒精检测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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