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吉G**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在科右前旗**镇**嘎查霍某某家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将后方行人齐某某撞倒,造成行人齐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齐某某系由于脑挫裂伤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齐某某无责任。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谅解书、交通肇事赔偿协议、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宝某某、青某某、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酒精检测报告、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认罪态度及赔偿情况,建议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春华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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