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国共产党党员,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杜庄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8被秦皇岛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顺本市海港区出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部落街交叉口向东左转弯过程中,与顺出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相关书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茜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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